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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10/2/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我省结合民用建筑工程修建人防工作,对此作出重要批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迅速落实,会同省人防、物价、监察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日前,省住建厅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出台对理顺各方主体关系,保证和提高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意见》主要提出: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依据。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设计、审查、监理必须由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审查、监理的一家单位完成,不得肢解发包。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的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进行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运作程序,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意见。
  2、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公开的规范、标准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未公开的规范、标准、规定不得作为设计和审查依据。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3、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建式人防工程专篇审查报告,由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护设计审核。
  4、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五、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参加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定的认可文件,没有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
  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监理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加强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在满足平时群众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的条件下,战时可转换成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厅勘察设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