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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企业档案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龙建建〔2013〕79号)
发布时间:2013/7/25 来源: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档案登记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25日

 

 

龙岩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档案登记规定(试行)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一、企业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业务的企业,均应在我市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企业档案。

(二)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在岩组织机构、办公设备、相关业务设备、企业在岩执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2.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包括企业信誉、从业人员信誉、企业不良行为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在岩税务登记证明,且未停业状态和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企业。

(二)在岩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维修保养基地,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20㎡;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200㎡、仓库40㎡。

(三)在岩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业务的企业及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具备行业确认或资质证书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行业确认或资质证书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有效的岗位证书,以及总公司的聘书原件;

4.有与从业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档案登记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办理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驻岩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档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请企业登陆“龙岩住建局”网站下载)。

(二)备案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在岩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属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公司的任命文件);

4.在岩从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5.相关证明资料。

(1)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证明;

(2)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本市企业尚需提交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有效的在岩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4)市外企业驻岩分支机构提交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未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证明及建立信用档案前一年内没有因企业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5)在岩固定办公场所、维修保养基地和办公设备购买或租赁证明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6)驻岩管理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聘书原件。

四、档案登记

1.由审批科牵头,组织工程科、质安站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在岩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维修保养基地、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在岩仪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

2.经核查企业登记资料齐全且场所、设备、仪器等硬件符合要求的,将其主要信息在“龙岩住建局”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同时在“龙岩市住建局”网站上建立信用档案。

五、信息变更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档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到市住建局业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证书、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注册资金、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已登记的人员调出的,提供解聘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增加人员的,提供身份证、岗位证、劳动合同、聘书等资料办理增员手续;已登记的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持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六、档案的使用

1.档案主要为企业经营活动、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并相应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未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档案中已有的数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单位可从企业提供的档案资料中查询相关数据;

2.在主管部门监管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办理登记的,采用登记的信息。

七、档案的管理

1.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登记无效,并在三年内不得再办理登记;

2.已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其行业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未经年检合格或证书注销的,登记信息不得使用。

 

附件:

1.驻岩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申请表

2驻岩执业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信用档案备案资料

建79号附件:.doc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