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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建〔2013〕104号)
发布时间:2013/10/30 来源: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及外地驻岩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闽建〔2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招标投标人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设定监理人员配备时,只能要求投标人配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这三类人员,不得要求投标人配备除此以外的其他条件人员;专业要求以岗位证书上注册或登记的的专业为准,不得设置除此以外的其他专业作为附加条件或补充条件。

二、招标文件有要求监理业绩的,监理业绩资料应要求投标人提供:(1)监理合同;(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3)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工程项目备案表;(4)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5)如果投标人无法提供上述(3)、(4)资料或(3)、(4)资料其中一项,投标人应提供监理业绩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工程名称、监理单位、规模、类别、等级、执业人员以及竣工时间等)。监理业绩的竣工时间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备案时间,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证明上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承诺参加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需要分阶段配备监理人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按分阶段配备监理人员),可以按照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投标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按照《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表》(附件2)形式提供。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理招标投标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认真组织招标投标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对招标人提出整改意见执意不改的,可以向招标人发出停止招标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闽建[2013]9号).doc

   2、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表.doc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