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行业新闻

龙岩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审〔2013〕156号)
发布时间:2013/11/4 来源: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拟在我市办理入闽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员必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以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包括省外企业驻龙岩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社会化评审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一级建造师、“八大员”等。安全员必须为专职安全员,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省外企业拟在我市办理入闽备案手续的,要求提供《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材料一律使用A4纸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并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省外企业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3.我局行政审批科为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备案受理部门,地址: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西附楼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大厅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97-2536509。

4.《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可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栏目中查阅或下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4日